第十四章
以色列的公義與上帝的公義
以賽亞書 40-66章
在我們一直在研究的章節中,我們在先知的一個關鍵詞——「公義」(righteousness)上遇到了一些困難。在接下來的章節中,除非我們現在花點功夫來定義以賽亞書40-66章中這個詞所代表的含義,否則我們會發現這種困難會增加。聖經中沒有哪一部分,「公義」一詞經歷了如此多的意義發展。像讀者通常那樣將這些意義模糊化,或者將其全部固定為基督教神學中「公義」的技術性含義,不僅會掩蓋單個段落的歷史參考與道德力量,還會錯失預言的主要論點之一。我們已經讀得足夠多,可以看出「公義」是被擄時期的重大問題。但受到質疑的不僅是人民的公義,還有他們上帝的公義。在以賽亞書40-66章中,公義作為一種神聖屬性被宣稱的次數,遠多於作為人類義務或理想被強調的次數。
I. 公義
希伯來語中表示公義的詞根 Ssedheq,像拉丁語的「rectus」一樣,在其最早且如今幾乎被遺忘的用法中,具有物理含義。這可能是「筆直」,或更可能是「健全」——即事物「一切正常」的狀態。《詩篇》23篇和賽40:4中的「公義的路」,不一定是筆直的路,而更像是穩妥、真實、安全的路。像所有物理隱喻一樣,就像我們自己的詞彙「直」和「對」一樣,該詞在道德行為上的適用性極具彈性。有人試圖將其大部分含義歸納在「符合規範」的定義下;由於該詞在許多實例中具有法庭上的強制力,如「辯護」或「稱義」,有些人聲稱這是其原始含義,或至少是其主導意義。但這些定義都不太可能傳達該詞最簡單或最普遍的含義。即使「符合」或「稱義」曾經是 Ssedheq 的主流含義,也有許多實例中,其含義遠遠超出了這些定義的界限。每個人都能看出,一個通常用於表達抽象概念(如「符合」)或對法律或人的形式關係(如「稱義」)的詞,是如何被應用於實現該概念或將品格提升到該關係中的實際美德的。因此,公義可能意味著公正、真理、施捨或宗教順從——事實上,希伯來語在不同時期特別應用於這些詞中的每一個。或者,公義可能意味著一般的德行,即脫離任何法律或義務考慮的德行。例如,在先知阿摩司的著作中,「公義」被應用於一種如此自然且自發的良善,以至於沒人會認為它是符合規範或履行法律。
簡而言之,不可能給我們版本譯為「公義」的希伯來詞一個比我們英語詞「right」更窄的定義。「公義」在所有意義上都是「對的」——自然的、法律的、個人的、宗教的。它是指一切正常、心地正直、前後一致、徹底;但也指處於正確的一方、被稱義、被辯護;特別地,它可能意味著仁慈(如阿摩司所言)、公正(如以賽亞所言)、正確或符合事實(有時如我們自己的先知所言)、履行宗教條例,特別是關於施捨的命令(如後期的猶太人所言)。
現在讓我們記住,公義可以表達一種關係、一種品格的一般品質,或某種特定的美德。因為我們將在先知將該詞應用於以色列和上帝的過程中,發現所有這些含義的痕跡。
宗派立場介紹(本站譯者收錄,非本文文獻)
1. 「有人試圖將其大部分含義歸納在『符合規範』的定義下;由於該詞在許多實例中具有法庭上的強制力,如『辯護』或『稱義』」:本段涉及「稱義」(Justification)的神學定義,反映了部分新教傳統中將稱義視為法庭式宣告(Forensic justification)的立場;其他宗派如天主教則傾向將稱義視為上帝使人內在成聖的過程(Transformation)。